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在缔结,存续期间是不需要我们律师的介入的。只有当当事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时,在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需要律师的出面,也就是通常说的离婚。
在我们中国有个传统,叫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所以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服务的过程中,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决断,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
在离婚时,我们的当事人往往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情感,需要倾诉,因此,对于婚姻律师来说,我们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倾诉,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要对当事人的情况善加引导,明确其诉求。这些离婚的当事人多是由于夫妻感情问题,家长里短,如果任由当事人诉说,恐怕不是一两天能说得完的。
和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离婚案是夫妻两个的纠纷。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加上国人家丑不外扬,以及忌讳打官司、上法庭的观念,使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成为可能。并且我们律师在咨询的过程中不应该对当事人的配偶做道德上的评价,也不能为当事人作决策,我们要有理有据的分析,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所以对于婚姻律师来说,在工作时树立一个正确的态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尽量多的挽回一些不必要离婚的家庭,让他们能重新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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